【普法课堂】水墨动画《民法典版成语新说》之“一掷千金”

admin 发布于 2024-04-29 阅读(11)

 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日报社策划制作融媒体产品水墨动画——《民法典版成语新说》。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集“一掷千金”,且看熊孩子高额打赏能否退还?

  古时候,有一家人靠打猎为生,衣食无虞。家里有个13岁的少年,一次外出狩猎结识了一群纨绔子弟。和这些朋友在一起,少年总是喜欢乱花钱,父母对此很是头疼。

【普法课堂】水墨动画《民法典版成语新说》之“一掷千金”

  一日,少年同朋友们来到集市,一位卖艺人正在表演。朋友们看着表演一边叫好,一边掏出银钱打赏。少年也不甘示弱,偷偷从一个粉色荷包里掏出银钱打赏,出手十分阔绰。这时从人群中冲出一位妇人,说道:“这钱是家里留着买牛的,快拿回来。”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;但是,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

  卖艺人说:“这钱已经到我手上了!”妇人说:“我是他的母亲,我不同意。”卖艺人不愿退还,双方争执不下。一名路过的私塾先生停下脚步说道:“这钱理应退还,但孩子的父母也应履行好监护责任。”卖艺人只好把少年刚刚打赏的银钱全部退给妇人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;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  集市里有一位卖鱼小伙,也一时冲动打赏。见此情景,偷偷喊来自己的父亲。其父说道:“我孩子也未成年,刚刚打赏的也不作数,退钱!”路人说道:“你孩子已经17岁了,卖鱼生意那么好,根本不靠你养活。”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十八条规定: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,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,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因此卖鱼小伙地打赏不用还。

  卖艺人明知少年为未成年人,仍然接受打赏。少年一掷千金的行为事前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,事后亦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,现少年母亲明确表示不同意少年打赏的行为,故打赏行为无效,卖艺人理应返还被打赏银钱。而且,本案中并未发生实际损失,应退还全部款项。

  另外,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职责,妥善保管家中财物。被监护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新闻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、人民日报社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、香坊司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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